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智簡字第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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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智簡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智簡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玲維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769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玲維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行關於「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之記載更正為「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玲維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安琪 之大陸地區人士就上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本案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安琪之大陸地區人士自民國106年6月初起至107年6月1日為警查獲止,在網路上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件附表之仿冒商標物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亦同此旨)。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9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認被告應成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容有誤會,應予更正。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尚佳,因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教訓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均宣告沒收。至於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978元,因被告業與告訴人義大利 商固喜 歡固喜公司、法商 埃爾梅斯 國際及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
5萬元達成和解,有和解契約書3份在卷足參,如再予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法條:
商標法第95條(罰則)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7696號被告張玲維女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00路000號3樓之
8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玲維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商品,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並明知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安琪之大陸地區人士,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由張玲維提供資料予「安琪」在蝦皮拍賣網站上註冊帳號「aZ000000000」後,自民國
106年6月初起,由「安琪」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上網連線至蝦皮拍賣網站,在網站網頁上刊登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出價購買,再由張玲維出貨予買家,以此方式侵害附表所示公司之商標權。嗣於
107年6月1日,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張玲維位在臺中市○○區○○00路000號3樓之8之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二、案經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委由 謝尚修 律師;法商 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公司委由 周修平 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張玲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鑑定證明書、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鑑定報告、網頁列印資料、現場照片附卷及前開仿冒商品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安琪」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扣案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檢察官廖梅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淑華┌──┬──────┬──────┬──────┬─────┐│編號│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指定使用商品│扣案物品│├──┼──────┼──────┼──────┼─────┤│1│00000000│義大利商固喜│鞋子、帽子、│鞋子2雙、││├──────┤歡固喜公司(│衣服、手鍊、│帽子2件、│││00000000│提出告訴)│戒指、卡片、│衣服4件、││├──────┤│紙製商標牌、│手鍊1件、│││00000000││標籤等│戒指1件、││├──────┤││卡片42張、│││00000000│││紙製商標牌││├──────┤││31件、標籤│││00000000│││210件│├──┼──────┼──────┼──────┼─────┤│2│00000000│法國路易威登│夾克、衣服、│鞋子2雙、││├──────┤馬爾悌耶公司│鞋靴、標籤等│衣服1件、│││00000000│(提出告訴)││外套1件、││├──────┤││紙製商標牌│││00000000│││167件、標││├──────┤││籤280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00000000│法商克麗絲汀│衣服、靴鞋│外套1件、││├──────┤迪奧高巧股份││鞋子1雙│││00000000│有限公司(提││││├──────┤出告訴)│││││00000000││││├──┼──────┼──────┼──────┼─────┤│4│00000000│法商埃爾梅斯│手環、紙製標│手鐲3件、││││國際(提出告│語牌、標籤│紙製商標牌││││訴)││91件、標籤││││││94件│├──┼──────┼──────┼──────┼─────┤│5│00000000│瑞士商佛朗西│鐘錶│手錶1件││││隆吉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出告訴)│││││││││├──┼──────┼──────┼──────┼─────┤│6│00000000│義大利商芬迪│衣服│衣服2件、││││有限公司(不││褲子2件、││││提出告訴)││外套2件│├──┼──────┼──────┼──────┼─────┤│7│00000000│義大利商寶格│項鍊│項鍊1件││││麗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出告││││││訴)│││││││││├──┼──────┼──────┼──────┼─────┤│8│00000000│英國商布拜里│衣服│風衣1件、││├──────┤公司(不提出││裙子1件、│││00000000│告訴)││鞋子1雙│├──┼──────┼──────┼──────┼─────┤│9│00000000│瑞士商香奈兒│紙袋、紙盒、│紙袋16件、││├──────┤股份有限公司│眼鏡、手鍊、│紙盒15件、│││00000000│(不提出告訴│衣服、紙製標│眼鏡1件、││├──────┤)│籤、標籤、卡│手鍊1件、│││00000000││片│衣服1件、││├──────┤││紙製商標牌│││00000000│││70件、標籤││├──────┤││159件、卡│││00000000│││片53件││├──────┤│││││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