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進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80號、106年度執字第18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進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蘇進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雖其中編號1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之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16日│106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458號│字第345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13號│106年度訴字第23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13號│106年度訴字第2313號│││判決├────┼──────────┼──────────┼──────────┤││判決│106年11月22日│106年11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679號│第1868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