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簡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簡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耀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2718號),經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