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47號
原   告  姚圳哲
被   告  吳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為桃園市龜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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