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6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佳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