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7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薩摩亞商勁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寬 相對人即債務人輝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鏡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敏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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