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毅凡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2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宋毅凡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5、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曾靖文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日期│匯款時間│匯入之人│匯款金額(│提領犯嫌│提領日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有無│││││││頭帳戶│新臺幣)│││││新臺幣)│影像│││││││││││││││├──┼───┼───────┼──────┼────┼────┼─────┼────┼──────┼────┼─────┼─────┼──┤│1│ 廖建 成│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8月22日│14時36分│宋毅凡,│5萬元│宋毅凡│108年8月22日│15時03分│臺中市北屯│5萬元│有││││108年8月21日中│││郵局帳號││○○○區○○路2││││││午12時許,致電│││00000000│││││段162號(││││││偽裝為告訴人廖│││218508帳│││││四張犁郵局││││││建成之友人「鄭│││戶│││││)(ATM)││││││雅仁」,佯稱亟││││││││││││││須使用金錢等語││││││││││││││,向告訴人廖建││││││││││││││成借款。│││││││││││├──┼───┼───────┼──────┼────┼────┼─────┼────┼──────┼────┼─────┼─────┼──┤│2│ 盧天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8月22日│13時48分│宋毅凡,│6萬元│宋毅凡│108年8月22日│14時59分│臺中市北屯│6萬元│有││││108年8月22日下│││郵局帳號││○○○區○○路2││││││午12時許,致電│││00000000│││││段162號(││││││偽裝為告訴人盧│││218508帳│││││四張犁郵局││││││天民之配偶 陳秀 │││戶│││││)(臨櫃)││││││鳳之姪子,佯稱││││││││││││││亟須使用金錢等││││││││││││││語,向告訴人之││││││││││││││配偶借款。│││││││││││└──┴───┴───────┴──────┴────┴────┴─────┴────┴──────┴────┴─────┴─────┴──┘
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罪刑宣告及沒收│├──┼────────┼───────────────────────────┤│1│附表編號1│宋毅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附表編號2│宋毅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27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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