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232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簡字第23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6月21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2,367元,及自民國110年5
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45,復自民國111年3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9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0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核
定通知書、授信總約定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可參,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
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