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74號上訴人安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銘傳 送達代收人 盧威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志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974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51,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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