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5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克麗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2年4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7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考(本院卷第151至159頁),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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