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9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9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9786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本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乙○○現設籍於臺灣省桃園縣平鎮市○○里○鄰○○路○○○號即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之所在地,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
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僅得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債務人現設籍之住所即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為送達,惟民事訴訟法第50
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丙○○住居於新竹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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