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1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2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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