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781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楊宗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參仟壹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