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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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重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王○○選任辯護人 劉佩瑋 律師
陳偉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犯罪嫌疑重大,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而被告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2年9月27日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9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七、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吳勇毅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