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文家恆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預納及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許婉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靜怡附件:
(一)請提出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並具體說明未能與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二)聲請人應提出本人、配偶及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及目前每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明細表(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房租等)及其計算標準,並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四)說明聲請人近二年之收入數額,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五)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子女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請列表說明以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子女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七)聲請人之子女、配偶之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聲請人陳明扶養3名子女,有無其他依法應分擔該扶養之義務人,請一併陳報其等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及受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九)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及相關證明資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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