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慈美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41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18日下午3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未經訴外人 林孟錦 之同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偽填訴外人林孟錦之個人資料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及
現金卡使用,以不正之方法侵占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及行使詐
術致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代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之簽帳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
、冒用金額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表、歷史交易查詢報
表及現金卡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調閱95年度訴字第2472號全卷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院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