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4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101富裔館大厦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姚卓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藍庭蔚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101富裔館大厦管理委員會」或「101富裔館大廈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