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02號債權人 陳紀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消費型定型契約,債權人已繳納之金額共計為何,並提出相關繳付明細及相關釋明文件(據債權人所提出之消費型定型契約鑫樂活2.0,契約期滿日為115年3月20日,請提出台端陳報至今已繳費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繳付明細及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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