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3號原告裕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樹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 律師被告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返還予原告。有關返還土地部分,是以土地永久之占用回復為訴訟標的,而遷讓返還建物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建物價值為準,依前開規定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7,960,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1,36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61,138元,尚應補繳231元。至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違約金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附表:
┌─┬───────────┬─────┬─────┬────────┐│編│請求返還之標的│公告現值│面積│價額(元以下四捨││號│(苗栗縣○○鎮○○段)│(元/㎡)│(㎡)│五入)│├─┼───────────┼─────┼─────┼────────┤│1│411地號土地│5,000│197.03│985,150元│├─┼───────────┼─────┼─────┼────────┤│2│420地號土地│4,700│205.77│967,119元│├─┼───────────┼─────┼─────┼────────┤│3│421地號土地│4,700│14,756.02│69,353,294元│├─┼───────────┼─────┼─────┼────────┤│4│422地號土地│4,700│9.25│43,475元│├─┼───────────┼─────┼─────┼────────┤│5│464地號土地│4,700│349.88│1,644,436元│├─┼───────────┼─────┼─────┼────────┤│6│467地號土地│4,700│14,232.87│66,894,489元│├─┼───────────┼─────┼─────┼────────┤│7│469地號土地│5,000│979.25│4,896,250元│├─┼───────────┼─────┼─────┼────────┤│8│559地號土地│4,700│669.85│3,148,295元│├─┼───────────┼─────┴─────┼────────┤│9│建物門牌:苗栗縣通霄鎮│依房屋稅籍證明書,該房│28,100元│││通南里3鄰通南47號房屋│屋課稅現值為28,100元。││├─┼───────────┼───────────┼────────┤│││合計│147,960,6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