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98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987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張光怡

被告 蔡敏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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