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81號聲明人丁○○
甲○○乙○○己○○
樓戊○○丙○○
住臺中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請聲明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於拋棄繼承聲明狀內補正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書,用以證明確為各該聲明人本人提出拋棄繼承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