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詩柔 (原名: 洪詩茵 )代理人 陳福龍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洪詩柔(原名:洪詩茵)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113年1月5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4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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