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嘉簡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嘉簡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秀霞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發現誤載,茲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三列至第四列「賭資新臺幣伍仟零伍佰元」應更正為「賭資新臺幣伍仟零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考。
二、本件被告王秀霞所涉賭博案件,查獲時為警所扣得之賭資為新臺幣(下同)5,050元,業於原判決理由欄中敘明甚詳,因非被告當場賭博時所查獲,故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屬因犯罪所得之物,而予宣告沒收。然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於主文欄中,就此沒收諭知部分則誤載為「賭資新臺幣伍仟零伍佰元」,為誤寫之顯然錯誤,尚未影響全案情節,是上開規定,爰逕行更正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吳念儒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