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08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ELEMENTINDUSTRIALCORP.(元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三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ELEMENTINDUSTRIALCORP.(元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陳三寶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相對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結果,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黃顯閎 非陳三寶,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陳三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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