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105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蔚山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億柒仟捌佰捌拾陸萬柒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億伍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貳佰陸拾柒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億壹仟柒佰貳拾伍萬壹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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