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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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家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家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月25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而刑法第50條修正後,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不得併合處罰,亦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則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喪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受刑人蕭家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3、4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5、6、7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於102年4月23日已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其執行筆錄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類型、時間、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罪中,另有附表編號1、2、5、6、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上開7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均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06.05│101.10.20│101.09.16│├────────┼──────────┼──────────┼──────────┤│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緝│雲林地檢101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47號│字第1459號│第1087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3號│101年度訴字第975號│102年度嘉簡字第3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1.31│102.02.23│102.03.15│├───┼────┼──────────┼──────────┼──────────┤││法院│嘉義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3號│101年度訴字第975號│102年度嘉簡字第350號││判決├────┼──────────┼──────────┼──────────┤││判決│102.03.01│102.03.19│102.04.08│││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10.01│101.09.07│102.01.01│├────────┼──────────┼──────────┼──────────┤│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8108號│字第224號│字第224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311號│102年度訴字第177號│102年度訴字第1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2.27│102.03.29│102.03.29│├───┼────┼──────────┼──────────┼──────────┤││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311號│102年度訴字第177號│102年度訴字第177號││判決├────┼──────────┼──────────┼──────────┤││判決│102.03.28│102.04.19│102.04.19│││確定日期││││└───┴────┴──────────┴──────────┴──────────┘┌────────┬──────────┐│編號│7│├────────┼──────────┤│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09.07│├────────┼──────────┤│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224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訴字第1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3.29│├───┼────┼──────────┤││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訴字第177號││判決├────┼──────────┤││判決│102.04.19│││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