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45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盧鐘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萬陸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盧鐘雄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
借款新臺幣307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2年11月2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機動方式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加碼年率1.18%,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盧鐘雄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
借款新臺幣2,5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2年11月2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機動方式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加碼年率1.18%,按月計付。
(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3年03月26日,經
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盧鐘雄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7,706,108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945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盧鐘雄│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55│││302985││3月26日起│││││7元│││││├──┼───┼─────┼──────┼──────┼───────┤│002│新臺幣│盧鐘雄│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55│││246762││3月26日起│││││51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盧鐘雄│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2985││4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盧鐘雄│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6762││4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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