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915號聲請人 顏金來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