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楊𦭳涵被告 黃愛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愛嵐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吳玟儒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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