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0號上訴人 郭忠明 送達代收人 鄭志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采庭 間因102年度婚字第10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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