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柏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柏樟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220號、第66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夾鏈袋2袋,經乙醇沖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另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夾鏈袋6袋,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使用之物,亦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另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李柏樟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9年度毒聲字第77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220號、第66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另查: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乙醇沖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且難以與所附著之物相析離,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故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雋行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附表一:
┌──┬──────┬────────────────────┐│編號│外觀及數量│檢驗結果/備註│├──┼──────┼────────────────────┤│1│安非他命吸食│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器1組│mine)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602號││││卷第35頁)│├──┼──────┼────────────────────┤│2│夾鏈袋2袋│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602號││││卷第35頁)│└──┴──────┴────────────────────┘附表二:
┌──┬──────┬────────────────────┐│編號│外觀及數量│檢驗結果/備註│├──┼──────┼────────────────────┤│1│夾鏈袋6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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