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租金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告 林良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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