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俊卿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
②賴俊卿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③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