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6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泓升 即泓諭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吉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之債務人吉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商工登記資料、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債務人法定代理人黃國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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