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905號
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鍾玉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