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勝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勝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勝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2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上訴駁回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101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2罪)、6月確定;同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投刑簡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各罪再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6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另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8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7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而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5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5681號函檢附之該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