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債權人 宋文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育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狀狀尾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