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立正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1069號,偵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7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立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就被告涉犯非法持有改造槍枝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29號判決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40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惟查,扣案之非制式手槍(改造手槍)1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黃保管字第71號),經送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具殺傷力,而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另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有明定。從而,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如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被告所涉犯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罪嫌,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7012號起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29號判決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40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該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如附表編號1「鑑定結果」欄所示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7月24日刑鑑字第1070069711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羽君附表編號品項數量扣押物品清單字號鑑定結果1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1支107年度黃字第71號(見本院卷第9頁)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TAURUS廠PT917C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