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執聲字第1400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九十三罪所減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九十三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確定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之刑因已逾6月有期徒刑,原判決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現第8項)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6月19日做成釋字第662號,認為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依此解釋,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參照),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已確定在案,有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143號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附表┌────────┬──────────┬──────────┬──────────┐│編號│1│││├────────┼──────────┼──────────┼──────────┤│罪名│詐欺││││││││├────────┼──────────┼──────────┼──────────┤│宣告刑│各減為有期徒刑1月15││││(保安處分/褫奪公│日共93件,應執行有期││││權)│徒刑3年│││├────────┼──────────┼──────────┼──────────┤│犯罪日期│95年10月下旬某日至96│││││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96年偵字第268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上易字第2143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上易字第21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3月27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備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