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43號聲請人 王雪芬 代理人 謝子建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6月29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
1)×10×43=3,870。
二、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之記載,表示其聲請前兩年之收入總額為101,700元,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總額為455,040元云云,然核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必要支出,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
四、聲請人提出收入切結書表示其於「自助餐打零工」,每月收入平均約875元等語,請陳報聲請人近3個月打零工之自助餐「店名」、「負責人姓名」及「工作地址」,另說明聲請人每月可工作日數、每日工作時數、打工之「每小時薪資所得」,以及估算每月平均收入約875元之計算方式?
五、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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