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告 許春 和
被告 鄭羽容 即安立光電科技商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14年2月23日成立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關係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00,000元(即系爭買賣契約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