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766號債權人 陳聖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亞璇 即三鉞企業社、 李士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是否對李士萬請求?(按支票之執票人,發票地與付
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132條亦有明文。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對背書人李士萬付款之提示已逾7日)㈡確認附表支票金額50,0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