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5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和建材五金行法定代理人 詹黃秀枝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靜芳張育銘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正面影本,受款人為「台和建材行」而非聲請人「台和建材五金行」,支票背面影本亦無背書交付予聲請人之記載,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