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交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丁○○即原告戊○○
丙○○
乙○○兼右四人己○○法定代理人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設苗栗縣○○鎮○○路○○○號右被告 方錦珍 法定代理人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三一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就原審所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蔡彩貞
法官黃鴻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千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