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381號
原   告  童展國
訴訟代理人  童茂金
       童世和
       陳宏義 律師
被   告  龔永忠
       龔永山
       龔美英
       龔淑女
       龔淑珠
       龔永泰
       龔秀蘭
       龔淑媛龔晋壎 之繼承人
       龔紹儀 即龔晋壎之繼承人
       龔建龍 即龔晋壎之繼承人
       龔淑美 即龔晋壎之繼承人
       龔淑蕙 即龔晋壎之繼承人
       龔德倫
       龔德淵
       龔玫真
       龔明珠
       龔晋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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