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381號
原 告 童展國
訴訟代理人 童茂金
童世和
陳宏義 律師
被 告 龔永忠
龔永山
龔美英
龔淑女
龔淑珠
龔永泰
龔秀蘭
龔淑媛 即 龔晋壎 之繼承人
龔紹儀 即龔晋壎之繼承人
龔建龍 即龔晋壎之繼承人
龔淑美 即龔晋壎之繼承人
龔淑蕙 即龔晋壎之繼承人
龔德倫
龔德淵
龔玫真
龔明珠
龔晋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