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乙○○被告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壹拾玖元(執行名義內容為原告與訴外人 趙劉秀梅 、 穆振國 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30萬1,257元,其給付為可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平均分擔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