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岳鋒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岳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岳鋒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88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06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2月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11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詹駿鴻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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