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03號原告 陳麗翠 被告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梁柱 被告 陳應君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關於請求被告陳應君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壹仟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關於前項駁回部分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4年6月2日追加請求被告陳應君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自10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就此追加部分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9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林勇如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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