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福建省連江縣立中正國民中小學法定代理人 王禮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蓮金 、 陳美金 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59,725元(4,343.89平方公尺*2,500元/平方公尺=10,859,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法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