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林麗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2,693元,及自民國90年12月1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麗娥於89年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債權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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